1.组团单位将经过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的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学校党委会流程上会,党委会通过该团组因公出国(赴港澳)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 2.组团单位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及批件申请材料备齐后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材料。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审核通过的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及批件申请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国际处。 4.省教育厅出具批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批文及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及批件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外事办出国处。 5.省外事办出国处审批后出具《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办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所有人员需到省外事办出国处提供指纹。 *厅级干部需于每月20日左右上会批准。 6.组团单位按照省外事办签证处要求备齐签证申请材料后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材料。 7.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审核通过的签证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外事办签证处。 8.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获得签证后,严格按照《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所批准的在外停留天数出访。 9.组团单位在出国、赴港澳团组回国一周内,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出访报告、《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团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及《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公示》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以上材料报送省外事办出国处。 注:办理程序中所提及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部门,仅限于校领导所在团组及特殊情况团组,其他团组均由组团单位自行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