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审委发〔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全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独立的机构或者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要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财务会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部署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以审代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六)统筹建设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工作平台,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上述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购买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每5年至少对审计对象审计1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优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内部审计质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等,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同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建省属高校基建项目评审组的通知》(黔教审发〔2005〕307号)、《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黔教审发〔2011〕76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见》(黔教审发〔2013〕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