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属重大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三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科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部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
(二)由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听取有关科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部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部门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待征求领导意见后作出决策,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上级部门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七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所属党支部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官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局机关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局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原则,信息网络中心的主任办公会议由网络中心处、科级干部参加,由中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