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要点
一、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1、学费补偿代偿评审政策依据:黔财教[2009]114号和黔教助发[2012]222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2、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3、具体服务的单位属县级单位管辖,但是在县以下(城关镇除外)的乡村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如的乡镇土管所、司法所、计划生育服务站,但需要提供工作所在地的乡镇机关连续3年年度考核证明和派驻文件。
二、不符合补偿、代偿范围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2.中央部属院校、省外非部属高校、各市(州)高校到我省基层就业、服务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3.2005年以前毕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4.2006年-2008年到基层参加五大项目无贷款的;
5.2006-2008年毕业参加“五大项目”下基层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两年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6.工作单位为私营企业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7.在我省经济发达大中城市区域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8.在新成立的县级区域,如:黄果树管委会、百里杜鹃管委会,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大学城、职教城所属高校、中职学校、高中学校等属县级及以上的直管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9.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的文职人员(会计、办公室人员、记者、销售人员等)。
三、审核中应注意的事项
1、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计算标准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
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累加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备查明细表中实际申请补偿或代偿总额除以学制年限应小于或等于6000。比如贷款本金已经超过6000,利息就不能再加。)
例如:学生每年交纳学费1800元,连续交纳两年。第三年起申请助学贷款。两年共获得贷款9200元。四年交纳学费累加为(1800×4)7200元。按照规定就高选择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应得9200元+利息。
如果学生每年交纳学费3800元,连续交纳两年。第三年起申请助学贷款。两年共获得贷款9200元。四年交纳学费累加为(3800×4)15200元。按照规定就高选择学费补偿,学生应得15200元。
2、重点审核2009年以前毕业学生,在2009年以后就业的,该部分学生需要所在单位确定是否于2009年以后就业。目前已发现有学生是2008年以前就业,但为了能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对合同作了更改。与企业(续签、修改)签订就业合同。
3、对2006-2008年毕业,200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学生,需核实是否超过两年就业过渡期。
4、对学生提供的就业合同、年度考核表为复印件的,均需要盖有考核单位红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