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贵阳贵安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0日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贵阳贵安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指示精神,为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在科技创新和“强省会”行动中发挥示范作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人社部关于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与企业协同创新效能,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坚持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技术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转化;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贵阳贵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从事“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上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从事“双创”活动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范围。
第二章 创新创业形式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派出单位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订立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培训、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二)科研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三)提前完成合作任务或选派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四)科研人员与挂职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挂职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工作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科研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原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兼职协议,明确兼职期限、工作时间、报酬、保密义务、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
(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科研人员继续享有在原单位参加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与企业职工同等享受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三)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三方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得以离岗创办企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科研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期间,保留编制身份,原工资福利(其中奖励性绩效按原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等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享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作为其返回原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按规定可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范围,享受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待遇。
(四)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科研人员在离岗创办企业期满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贵阳贵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贵阳贵安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二)贵阳贵安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可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贵阳贵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贵阳贵安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双创”人员参与评先评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积极推荐作出重要贡献的“双创”人员参与评先评优。对业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奖励,不占原所在单位奖励比例。
第九条 鼓励支持所服务企业为“双创”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表现优秀的“双创”人员,所服务企业可为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支持贵阳贵安各级党委政府按规定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双创”人员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双创”人员在所服务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各部门(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给予适当倾斜。“双创”人员获得国家、省、市或县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相关部门(单位)人事部门按规定优先组织申报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贵阳贵安各部门(单位)应积极争取有关财政、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及资金,优先向“双创”人员所服务的企业倾斜。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鼓励按规定为“双创”人员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本地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产品时,应当向“双创”人员创办的企业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双创”人员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在岗位聘用时可视同市(州)级科研项目;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聘用,不占岗位职数;考核结果有一次“优秀”档次的,可提前一年推荐职称评审或聘用岗位大等级,不占岗位职数。
第十三条 “双创”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连续两年“优秀”档次的,在岗位聘用时可视同为省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双创”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时间连续计算,对必须在职才能完成的课时量、门诊量、继续教育学时等日常工作不作要求;“双创”活动的工作累计时间,可作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所需基层服务年限时间。
第十五条 “双创”人员享受贵阳贵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在贷款规模、项目资金、奖励扶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注册登记、证照办理等方面应依法予以办理;对“双创”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选派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填写《贵州省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登记表》(附件1),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派驻企业、派出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符合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双创”条件且有意愿的科研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创”申请,制定具体方案,填写《贵州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办企业申报表》(附件2),提供创新创业项目书、协议书、可行性报告或其他辅证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
(二)单位批准。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双创”条件的,应予以批准。申请人认为符合“双创”条件且有意愿开展“双创”活动,但单位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可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反映,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协调。
(三)公示。事业单位应将“双创”人员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在“双创”活动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创新创业终止的,“双创”人员应提前30日向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终止创新创业申报表》(附件3)。
(五)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贵州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申报表》和创新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贵州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花名册》(附件4)。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对上一年度创新创业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应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双创”活动科研人员的考核管理职责,根据科研人员执行协议情况,以半年为一个周期建立考核管理台账。台账应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双创”人员应认真履行“双创”协议,自觉接受原单位及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的监督,每半年要如实向原单位报告“双创”工作开展情况。“双创”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无法顺利完成创业协议的,应及时向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告,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变更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贵阳贵安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如实掌握到贵阳贵安开展“双创”活动科研人员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既要关心科研人员的生产生活,真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也要跟进科研人员执行相关协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双创”人员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其政治表现、协议履行情况,确定考核档次,报主管部门及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双创”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第十二、十三条执行。考核不合格的,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双创”协议,“双创”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单位,拒不返回的,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贵阳贵安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牵头,向辖区内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征集“双创”活动岗位需求,研究提出人才需求目录,制定有吸引力的岗位条件。
第二十四条 贵阳贵安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岗位需求目录。贵阳贵安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积极向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行岗位需求推送。
第二十五条 贵阳贵安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做好各类参加“双创”人员的组织推荐、个人申请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通过召开“见面会”等与申请人进行对接。
第二十六条 贵阳贵安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等根据“双创”实际需求,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同时强化领导把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因管理失察、监督不力等影响“双创”活动开展的,经查实,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双创”政策实施范围和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第三十条 “双创”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